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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:用人单位不得因传染病解除劳动合同

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有传染病而解除劳动合同,不得以传染病为由拒绝聘用劳动者。

这一决定与上海近期的就业情况有关。 今年,由于COVID-19的影响,全市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。 二季度城镇平均失业率达到12.5%。

同时,据市各部门反映,就业需求激增,应届毕业生就业困难。 企业与劳动争议的矛盾也明显增多。

有鉴于此,要制定和发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,并强调了稳定和增加就业机会的优先地位。 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,政府支持自主创业、灵活就业。

该决定还规定了公平就业和争议解决的要求。 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传染病解除劳动合同、解雇劳动者,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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