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,用网友@王飞说法的帖文开篇,他这样写道:细思极恐的是,一个北京企业家,47岁,正值壮年,被内蒙古警方跨省抓捕,检察院不批捕,但他没有被释放,而是被警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,继续关押,最终死在了指居场所,警方给出的解释是“自缢”。他到底有没有犯罪?案件最终以“没有犯罪事实”为由撤销。这样的做法,这样的制度逻辑,它完全可能会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。对一个人的不公,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。这个案件中折射出的悲剧才是我们真正应该关注的。